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经审核,你校送审的《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校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9日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Quan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extile and Garment。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学府路1358号。
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五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招生和颁发学业文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 办学指导思想和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办学定位:学校立足海西,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建设成国内有地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设置专业,对接纺织服装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业等,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法人属性;
(三)了解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
(四)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推荐、委派理事会理事;
(五)审查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招生计划;
(六)对学校的办学水准、教育品质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根据学校发展,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
(三)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资产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肆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第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学校取得的经费和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议。理事长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决议事项,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含通知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下同)通知(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理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自相关事项表决通过之时生效。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提出学校内部设置组织机构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其他授权事项。
第三节 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党委隶属于泉州市委教育工委,下设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校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理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学年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节学术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校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七节 学校内设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推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二级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三)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支部的工作,包括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四)党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的基本议事制度。二级学院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召集或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二级学院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八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维护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族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应该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学代会的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领先、完善的智慧校园信息化管理平台,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要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以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术交流合作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四)公平地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提出申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教学事故,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的申诉,具体负责受理师生投诉。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六十四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六条学校理事会决议终止的,应在做出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学校在尚有学生在学时,不得任意进行终止、破产和清算,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学校校训为:立德 弘美 笃学 精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
第七十二条 学校域名:http://www.qzfzfz.com/。学校公众号: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为:《泉纺校歌》。
附则
第七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理事会审定通过,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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