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提请〈福建医科大学章程〉修正案核准的请示》(闽医大〔2022〕26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医科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福建医科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成为一所以医为主,文、理、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的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二、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按照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思路,学校致力于建设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医科大学,成为福建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中心、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与科学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医护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医科大学,简称为福医;英文名称为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FJMU。”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设乌山校区和旗山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学校网址为:http://www.fjmu.edu.cn/。”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思路,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九、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十、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或者处分,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十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医护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段之后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与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六、将第十五条第七款修改为:“做好学校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十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
十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党政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十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纪检监察、巡察、审计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
二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原第二款。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修改为“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医护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十七、将第三十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十八、将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二十九、将第三十条第六款修改为:“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三十、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三十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段修改为:“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将第一款修改为:“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院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和奖励,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合作,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对象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三十五、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研部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福建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举办主体责任,对直属附属医院重大事项实行决策与监督。学校作为直属附属医院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研究医院发展有关事项。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公益性导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业。”
三十七、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十八、将第四十四修改为:“直属附属医院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三十九、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十、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权益救济制度、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成立校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四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医护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四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
四十八、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产和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为重点,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五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注重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十三、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十四、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会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校友应遵守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五十五、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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