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艺职院〔2023〕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序言修改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门培养文化艺术人才的公立全日制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学校立足于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文化艺术技能人才。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福建艺术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福建艺术学院’,后经多次调整,2005年5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多年来,学校秉持培养德艺双馨人才的艺术教育理念,遵循艺术教育与职业教育规律,坚持品德教育与专业教学相结合、技能培养与全面素质提高相结合、艺术创作与艺术研究相结合、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的培养,为国内外文化艺术行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涌现出许多杰出的校友。
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福建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五育并举’,推进‘三全育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开放办学、跨界融合。整体推进学校跨越式内涵发展,持续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贡献力量。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快实现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简称闽艺职院(英文缩写为FVCA),学校域名:http://www.fjyszyxy.com。
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学校经举办者及相关上级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文化前进方向,围绕福建省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和全域生态旅游省战略目标,以服务我省文旅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就业创业为导向,以艺术表演与艺术创作为特色,以传承、保护和发展闽台区域优秀传统文化为品牌,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不断适应和满足日益繁荣发展的文化需求,坚持开放办学,加强闽台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走产学研做用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提高艺术职业教育赋能经济发展能力,努力办人民满意的艺术职业教育。”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主体作用。”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依法依规审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原则,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岗位聘任管理,对教职员工进行奖惩,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十)依法使用、管理学校资产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文化艺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坚持产教融合,加强校团、校企、校地合作,将艺术实践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发挥我省特殊的区位优势,形成具有鲜明闽台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办学新亮点。”
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以中职教育为辅,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开展继续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主动服务‘文化强省’建设战略,适应福建文旅经济发展需求,着力培养与我省文旅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立紧密对接文旅产业链的专业体系。专业设置涵盖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民族文化艺术类、文化服务类、广播影视类、艺术教育类和旅游类等专业。”
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加强‘四史’学习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发展福建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主动融入福建文化强省战略。”
十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置;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
十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教材建设和管理、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简称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及主要职能部门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建立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由学校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校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十一、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十二、将第六节标题修改为:“教学机构”。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最高决策形式。二级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是二级学院(部)的政治核心,强化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政治把关;有关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删除第四十二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二级学院(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二级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二级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二级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非党组织决定的二级学院(部)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十七、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共青团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就业成才。
校团委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八、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校学生会在校党委领导、团委和省学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等有关会议。
校学生会的章程和运行、管理等规则另行制定。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践行新时代师德规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
(五) 坚守廉洁自律,秉持公平诚信,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奉献社会;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管理业绩实行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四、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十七、增加“校友”一章作为第七章,本章新增条款为: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重视与校友的沟通联系,服务校友,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支持学校与校友等相关主体的合作交流。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事业发展,欢迎校友支持学校办学,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三十八、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合并成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两条,修改为:“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学校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收费政策,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三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十一、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徽标:以四方平稳、简洁大气的古印章结构与中国红搭配体现中国传统文化韵味,中间图形以福建首写字母‘FJ’与甲骨篆书‘艺’字巧妙简化融合在内,突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悠久办学历史及德艺双馨育人理念。设计者李立锋。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由我校校友、福建省书法家陈奋武题写‘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徽章为白底红字。”
四十二、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7月23日,校龄自1958年起计算。”
四十三、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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