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地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公布。要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解读,确保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按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档录取办法,组织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单独填报试点高校志愿。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原则上于本科一批次前完成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经批准举办试点学院的部分试点高校,应在本校自主招生计划内优先安排试点学院自主招生,并严格按自主招生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六、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各地要推行和完善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办法,优化信息服务,方便考生填报志愿。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适当增加平行志愿数量,降低考生落选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一档多投”录取模式,依据考生志愿将档案同时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要逐步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2015年试行减少录取批次的省份要认真论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多次模拟、平稳实施。
七、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教育部将建立和完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试点高校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八、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九、加强规范管理和违规查处力度。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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