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高校应加强对国创计划的管理,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创计划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创计划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国创计划经费应专款专用。学生要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国创计划项目所在高校应建立国创计划师生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七条推动国创项目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应充分发挥国创计划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高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方式加强国创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公布
第十八条国创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国创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本区域高校国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论的申诉。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导师,如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可向高校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国创计划项目结题信息公开对外服务。相关网站向公众提供结题信息服务,助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入发展。第六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导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国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编制国创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国创计划项目执行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国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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