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预签协议截止后将已预签《协议书》的考生名单汇总上报至所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各县(市、区)预签《协议书》的考生名单汇总后(见附件2),并将汇总表以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处。
所有已提交预签《协议书》的考生一经录取,即视为同意该《协议书》条款,不得放弃录取资格;放弃录取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投档录取。定向医学生招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招生院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但最多不超过20分。第一次降分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省农村户籍考生征集。
志愿填报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填报了“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根据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和考生预签《协议书》的情况,按县(市、区)生源分学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对于征集志愿,首先按照考试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分县(市、区)、分学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含当地降分考生)。生源仍然不足的县(市、区),先在本市州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统筹调剂;本市州生源不足的,再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直至完成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处提供的拟录取名单投档。
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给已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录取名单后,应立即联系并组织同级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书》,并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将已签字的《协议书》(一式9份)及考生名单汇总上报至所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甲方和乙方所签《协议书》及考生名单,并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处。
(四)体检复核。培养学校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定向医学生进行体检复核。复核合格者,培养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定向医学生培养资格,并由所在培养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到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类和口腔医学以外的其他专业就读。并将学生信息报送给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处。
(五)《协议书》存档。由考生、招生培养学校、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健康局、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共一式9份,考生本人、培养高校、签约县级卫生健康局、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各存一份,考生档案存一份。
四、加强履约管理
已录取考生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校或转专业学习,各培养高校要加强对于定向医学生履约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要关心定向医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双方在定向医学生培养学习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掌握和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各定向县(市、区)相关部门不得在定向医学生毕业前受理其违约申请。建立定向医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将违约等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并与我省住院医师招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研究生招生录取等进行信息对接联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协调配合,为定向医学生及时落实编制和岗位,在其毕业报到后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纳编管理与岗位聘任等工作,并按政策规定在其毕业报到后委派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定向医学生,三年的培训期计入履约服务期。
各级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同做好定向医学生招录宣传工作,将定向医学生的免费培养、定向就业等相关政策信息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内容,做好培养高校、用人部门与定向医学生签署免费培养和定向就业协议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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