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省转学确认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的,应提供相应转学材料,并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认为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可以转入,并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准备相应转学材料。
4.本市高校将学生转学材料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转学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受理情况回执》(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5.市教委依照《规定》及本文件关于转学的规定对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30日内告知学校转学材料审查情况,并将不符合转学规定要求的材料退还学校。
6.由本市高校转到外地高校的,由市教委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外地高校转入本市高校的,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市教委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按照《规定》和本文件要求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规范流程,严格把关。同时,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二)各高校要及时主动备案转学工作。对于逾期不备案的,市教委将追究相关高校责任,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市教委对各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要求同意转学等违法违纪行为,市教委将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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