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总政治部干部部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政干发〔2008〕19号 2008年3月14日)
第六章面试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面试工作人员从军队院校、驻普通高校选培办等单位选派,必要时也可从省军区抽调人员。派出单位应当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并在派出前组织培训,熟练掌握面试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工作人员由省军区统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共同确定各院校的面试体检控制线,参加面试考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院校招生计划的3-4倍,一本线以上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参加面试。如一本院校第一志愿一本线上考生数量不足3-4倍的,面试体检控制分数线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军区、军队院校提供考生志愿信息以及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对面试工作人员统一编组,每组3人,并指定负责人,面试组人员共同面试考生,面试结论由各组负责人签字。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军区、地方招生部门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报考动机,主要是了解考生报考军校或国防生的目的。
形象气质,主要是查看考生的体型、外貌和精神状态。
逻辑思维,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语言表达,主要是考察考生语言表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
目测,主要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
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军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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