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招考办审核造册(附考生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由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复审、公示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对全省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逐一终审、验讫后,《申报表》和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退回县(市、区)招考办,由县(市、区)招考办放入考生档案。
三、公示要求
1.对享受加分优惠的5类考生须进行分级公示,应届考生由就读中学在学校网站和班级公示,往届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上报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于7月13日前将《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名册》(见附件3)、考生《申报表》和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省教育厅终审。
3.省教育厅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对终审合格考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公示考生信息范围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就读中学(或单位)、享受优惠类别、资格条件、加分分值等。
四、严肃纪律
在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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