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应当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详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指南(下册)》。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
(一)宣传报名。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市县归属地须填写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各级征兵办、政治工作部门、招生考试等单位和招生高校,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
(二)确定入围考生。省征兵办会同省教育考试院从报考定向培养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不少于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入围考生。
(三)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省征兵办依据入围考生名单,指导考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征兵办),于7月3日前通知并组织完成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统一使用国防部征兵办配发的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义务兵体检标准组织体检,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组织政考。
(四)投档录取。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执行提前批录取政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考生的志愿,以及定向培养高校调档比例要求投档,由定向培养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当志愿上线的考生录取数量不足时,从省内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上线考生中征集志愿录取。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培养,招收部队应当协助做好专业课教学工作;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一)教学管理。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军士对象,由招生高校单独组建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教学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基础体能训练和日常管理;招收部队指定教学指导机构加强培养跟踪,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加强对招生高校的指导督促。
(二)淘汰。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后,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指导招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招生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由招生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定向培养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高校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毕业。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招生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招生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注销其入伍手续,招生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五、入伍办理
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招生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六、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确定其军衔级别、授予军士军衔。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七、有关事项
为保证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省征兵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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