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笔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普通高校招生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笔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月14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乌兰浩特一中 |
素描 |
17152223170180 |
2017年01月14日1400 |
001 |
014 |
该考生使用定画液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通辽市实验小学(原附小) |
素描 |
17152326131085 |
2017年01月14日1400 |
006 |
025 |
携带手机拍摄本人素描作品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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