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新生学费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调整普通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浙工大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类内有专业学费标准差异的,按专业确认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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