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6号)文件要求,确保学校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校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2、办学性质:公办
3、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
5、学 制:三年
6、学校地址:福建福州市闽侯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闽侯行政服务中心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研究分析本校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负责具体执行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内考生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5、福建省外考生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生待遇
普通高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费〔2007〕75号、〔2009〕317号、〔2012〕356号以及省发改委闽发改价格函〔2019〕27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434号文件规定,学校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的宿舍类型缴纳,每生每学年550-1300元不等,具体宿舍类型由学校统一安排。
代办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办费按学年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九条 其它
1、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