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1年学院的招生工作,巩固“阳光高考工程”成果,维护考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根据闽教学〔2021〕6号文,结合本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性质
学校全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3770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院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性质:公办
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29号(邮编:362000)
慈山校区地址: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翠湖路135号(邮编:362411)
第二条、学院简介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福建省A类高职院校。地处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城市、全国著名侨乡—泉州市,坐落于泉州市中心鲤城区;背倚著名的紫帽山风景区,校园风景秀丽;靠近机场、动车站、高速出入口,交通十分便捷。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秉承“明德、善学、强技、力行”校训;紧密围绕高质量发展超越战略,助力产业链现代化提升,焕发着新时代的勃勃生机;现有财经商贸、轻工纺织、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教育与体育、文化艺术、旅游等8大类35个专业(含方向);各类在校生近万人,教职员工400余人;学院正全力建设一所面向福建、辐射全国,以商贸为主、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福建知名万人高职院校。
校内特色餐厅30余间,学生公寓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生活设施齐全,WIFI校园全覆盖;学院文化底蕴丰厚,时代气息浓郁,社团活动丰富多彩;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95%以上,办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持续提升。
弦歌不辍,桃李芬芳;砥砺前行,一路凯歌。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值得考生选择求学圆梦的理想学府,诚挚欢迎更多优秀学子加入,在泉州这片蓬勃发展的热土上铸就精彩人生!
第三条、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一)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考生投诉。
第四条、招生专业、计划、对象及录取原则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招生对象: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考生。
(三)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高职高专批次的录取,福建省的考生实行“按考生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的模式;省外的考生按招生省份的规定实行,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录取。
3、被录取新生到学院报到时,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进校学习一学期后,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并符合学院有关转专业管理规定者,可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4、执行各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5、报考我院考生的体检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6、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7、无外语语种限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院各专业提供英语教学。
(四)空中乘务专业身体条件要求(鉴于有利于该专业就业岗位需求,非特定身体要求):
1、身高
女:162cm-175cm
男:173cm-185cm
2、无明显“O”型或“X”型腿,无明显内、外八字步,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四肢关节活动功能正常。无明显的疤痕和色素异常,无纹身和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3、无色觉异常(色弱、色盲),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五)被录取在视觉传达设计(UI设计方向)、广告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等四个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在慈山校区,其它各专业学生就读地点在学院本部。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一)学院各项收费依据闽价费〔2012〕356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泉州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并在院务公开栏和学院网站公布。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执行。
(二)学费:依据闽价费〔2012〕356号文,6000元/年(除人物形象设计专业7200元/年,软件技术专业9000元/年外)。[各专业学费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为准]
(三)住宿费:依据泉价费〔2014〕101号文、泉价〔2015〕117号文、泉价[2016]107号文的规定,住宿生按房源类别标准计费。
院本部五类标准:700元/年、750元/年、850元/年、870元/年、950元/年、970元/年。
慈山校区二类标准:570元/年、830元/年。
(四)代办费:预收800元/年,多还少补。
(五)退费办法: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执行。
第六条、学历文凭
(一)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以省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转载公布。
(二)录取名单除在本院院务公开栏张贴公布外,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助学方式
学院设立“奖贷助补勤偿免绿”资助政策体系,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代偿补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形式,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条、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十公开”的要求及“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自觉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二)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申诉渠道:考生对我院的招生工作有意见或看法,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
第十条、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