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现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医、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629900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2021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招生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录取,学校专业分配上均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
2.高考改革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各省,在专业调剂时,只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及文凭发放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的,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贫困生28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 邮编:3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