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
2.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培养: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毕业时,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可申请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3.闽台高校合作培养: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与台湾地区高校联合培养,引进台方优质的教育资源,借鉴台湾高校在理论教学、实验教学、项目实训等方面的优势,联合进行人才培养;
4.国际教育课程合作培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英国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批准,举办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引进国际化优质教育资源,采用中英文双语授课,实行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办学模式。
第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
2.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
3.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非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学年;“3+1”培养模式在台湾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对方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
5.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28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收取;
6.以上收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12〕407号、闽价费〔2013〕186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8号、闽价费〔2015〕305号、闽价费〔2016〕220号、闽价费〔2016〕249号执行;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四章 考生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及国际教育课程项目的相关专业外,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商务英语专业仅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仅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根据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福建省教育厅的要求,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六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调档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
(1)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省美术专业类统考成绩均达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分高低进行排序预录取。
(2)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
(3)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考成绩(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序;如文考成绩相同,按文考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理科艺术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顺序排序。
2.其他省份
(1)艺术分数采用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个别省份对艺术类投档分未作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福建省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排序录取。
(3)艺术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补助,学费减、缓、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公布后如遇到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