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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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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光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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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光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fj076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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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精神,为了确保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经我校领导会议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大道489号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专科 7、办学性质:民办 8、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9、学院网站:http://www.qzhg.edu.cn 10、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三条招生对象 招收有报名参加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 第四条招生计划 2023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办法

第五条录取办法 (一)学院参加高职分类招考批次的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体检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录取。 (三)录取依据 (一)中职学校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2022年6月参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 (二)普通高中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 2.对于应届毕业班学生,使用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非补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3.对于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使用其在2023年1月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4.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考生,需按规定参加我省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六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其原就读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仅作为普通高中毕业依据。 (四)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若仍同分,则认可录取系统的投档结果。若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专业投档人数超过计划数,超过部分一并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七条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收(退)费标准

第九条收费标准: 1、学费: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2、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条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颁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统招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招生监察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354000


第九章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十七条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QQ:63168847)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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