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院录取办法公布如下:
(1)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于福建省内考生根据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录取;对省外考生,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志愿专业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2、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规定执行。
3、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各项政策规定(含录取照顾政策),录取考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依照省教育考试院的加分和降分录取政策录取。
5、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
6、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以及我院网站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到考生本人。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