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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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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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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jx025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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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西警察学院(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第四条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66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开设专业:

(一)公安专业8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管理学。

(二)普通专业3个:法学、英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

第八条江西省公安厅成立“江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编制、招生面试、招生录取、责任监督四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生工作纪律:

(一)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三)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2018年度面向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东、贵州、重庆、海南、四川等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通专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公安专业招生对象为:江西省生源且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其中女生名额控制在总数的10%左右 ,学院各公安专业均按此比例控制女生名额。

我院公安专业中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被公安部确定为部级重点专业,经公安部和教育部批准可以跨省招收委托培养学生,招生计划数以公安部核定跨省委托培养计划数为准。

公安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公安专业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报考公安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江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为公安专业学生。

第十四条报考资格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5.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6.高中毕业;

7.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七条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体重:男性1.7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1.6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身体匀称。

2.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

3.色觉:无色盲、色弱。

4.外观:五官端正,头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身体协调;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身体无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无传染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5.其他:血压正常;嗅觉不迟钝,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第十八条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二本。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1.省内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①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均合格的考生名单,按各设区市分配的文、理科计划数,根据遵循志愿、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出现缺额情况的,优先在缺额设区市内进行文、理科招生计划调整,在生源充足科类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顺延调剂录取;再出现缺额的,在全省范围内分文理科,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补充投档录取;仍出现缺额的,将按照省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或降分录取,我院通过网站发布相关公告,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评。

②考生文化总分出现同分情况的,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仍出现同分情况的,报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排序。

③省内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为10%,且每个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均控制在10%左右。

④考生录取后专业分配依据考生高考分数和填报志愿情况,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省外公安类专业的录取:经过面试、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女生录取比例按照公安部规定控制在15%以内。

(二)普通专业的录取:

1、法学、英语专业考生,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男女比例不限。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属体育类专业,专业、文化均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录取后,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公安专业学生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学员管理与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在校着公安学员制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可申办生源地贷款、申办政府资助和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在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人民奖学金。

第八章毕业、就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者,颁发江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法学授法学学士学位;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授工学学士学位;英语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实行按需培养,学生毕业时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公开招警考试,经考试、面试、体测、体检、政治考察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入警比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和招警计划总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普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普通专业毕业生主要是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及创业实现就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系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管理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九个专业学费为4350元/年;法学专业为3880元/年,英语专业为3650元/年。

第三十条学员住宿费均为1000元/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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