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均具备参评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航海励志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优秀交流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各分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类别和名额 类别 奖学金名称 奖学金金额(元) 获奖学生比例 优秀学生 奖学金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2500元/人 不超过分院学生人数的3%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1200元/人 不超过分院学生人数的7%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600元/人 不超过分院学生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300元/人 不超过分院学生人数的10% 航海励志奖学金 评比办法另行制订 优秀毕业生 奖学金 省级优秀毕业生 1000元/人 具体以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校级优秀毕业生 500元/人 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十佳优秀毕业生 —— 不超过10人 专升本奖学金 1000元/人 优秀交流生奖学金 省内外交流生 2000元/人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国(境)外交流生 费用的50%,如有变化,以校党委会决议为准 参加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 专项奖学金 1500元/人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具体以省级文件为准,财政划拨) 以省级文件名额分配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具体以省级文件为准,财政划拨) 以省级文件名额分配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 2.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无迟到、早退、旷课、旷操现象,无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3.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学年无重修科目,各门课程考试(查)成绩为及格以上。 4.重视体育课,积极参加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及体育运动会,身体健康,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5.符合学校《学生文明寝室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寝室内务良好,未收到过整改通知单。 6. 按规定缴纳学杂费。 第六条 具体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奖学金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事假不超过8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事假不超过12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事假不超过18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 4.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奖励本学年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贡献的学生,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1)实践工作优秀奖。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期实习等实践环节),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吃苦耐劳,虚心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受到实习单位好评。掌握实际应用技能显著,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2)科技成果优秀奖。积极参加学校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科技比赛活动,成绩突出;有学术论文、科研论文、调查报告等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3)道德风尚奖。爱护校园教学和宿舍设施,敢于揭发、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创建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发文通报表彰者。 (4)文娱、体育优秀奖。参加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比赛得名次或运动会体育项目比赛得名次者;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体育课成绩在90分以上者。 (5)学习进步奖。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进步者;一年级以学年内两个学期的成绩为比较标准。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专门奖励每一届毕业生中的优秀毕典型。省级优秀毕业生、十佳优秀毕业生均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评比条件及相关规定参照《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比等相关文件。 (三)专升本奖学金 专升本奖学金是专门奖励我校参加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考试且被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各分院根据学生实际升学情况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凡成功入选参加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母校荣誉,学习刻苦且成绩优良者均可申请。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可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的发放。 (五)参加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专项奖学金 凡入选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学生,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念,以志愿服务行动为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者均可申请。由入选学生提交书面申请,校团委向当地团组织进行核实,对优秀志愿者进行专项奖励。 (六)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具体奖励名额、评比条件及相关规定参照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规程》执行。除常规评定程序外,学校还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环节,由各分院推荐的初选候选人进行现场展示角逐入围资格。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分院,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比条件及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浙江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规程》等。 (八)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奖项、名额和具体要求由出资方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进行评定一次。每年10月评定上一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其余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上级文件通知及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分院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专升本奖学金除外): 1. 学生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各分院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和评定条件于每学年开学初提出初评名单。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班主任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各分院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 3. 学生处对初评名单和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将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各分院不得补换名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学校研究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4. 除国家级、省级奖学金,其余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均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生奖学金相关材料由所在分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 1. 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各分院按统一格式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依据财务相关规定将奖励金额划拨到获奖者个人账户。各项奖金均以分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2. 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可兼得;优秀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不得兼评;优秀交流生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得兼评;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兼评;毕业班学生只参加专升本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比;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不得用于奢侈消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浙交院〔2014〕9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