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生源省如实行志愿投档,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专业时,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生源省如有批次按梯度志愿投档,遵循“志愿优先,高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专业时,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分数排队的依据为:(1)、文史类: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的,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2)、理工类: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的,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院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本科层次:非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进档考生中,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联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校考考试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高职(专科)层次: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的,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报到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舞弊行为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有身体问题不适合当前就读专业的,调整就读专业;如因身体原因不能满足就读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