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宁波市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首批国家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浙江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高职优质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校。学校坐落于宁波市北高教园区,交通便利,紧邻地铁2号线,可直达宁波机场、火车站、客运中心和城市中心商圈。学生宿舍条件优越,配置空调、网络和独立卫生间,生活区有“网红”餐厅、购物超市、咖啡厅、创业一条街等便利生活设施。学校占地面积600多亩,现有在校生1万余人、教职工700余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中高级职称教师占比78%。现有专业38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级优势专业及特色专业10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学校专业实训条件优越,有8个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中3个为国家级。拥有大型艺术剧院和200多个纺织、服装、新零售、机电、数字媒体和艺术设计类校内外实训基地。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国标码:13025,浙江省招生代码:0058;颁发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根据生源和计划执行情况,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计划。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男女比例:录取到学校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七条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执行相关省份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浙江省须在满足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根据考生总分择优录取。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及降分征求志愿录取。
第八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执行相关省份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考虑征求志愿及降分征求志愿录取。
第九条普通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省统一划定的合格线以上,省外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须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按各招生省份有关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专业限制条件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必须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十分清楚,明确自己身体状况所不适宜报考的专业。限制条件如下:
序号 | 专业名称 | 限制条件 |
1 |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 无色盲、色弱 |
2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
3 | 人物形象设计 | |
4 | 艺术设计 | |
5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 |
6 | 书画艺术 | |
7 | 环境监测技术 | |
8 | 环境艺术设计(软装设计) | |
9 | 纺织品检验与贸易 | |
10 | 数字化染整技术 | |
11 | 动漫制作技术 | |
12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
13 | 时尚表演与传播 | 女生身高165CM以上,男生身高180CM以上 |
第五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费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省物价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录取考生须凭录取通知书至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在报到时将档案交至我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本章程只适用于统一招考的普通类、单独考试招生、艺术类招生及省外的各招录批次,其他招生类型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生专业涉及联合培养、合作定向班,有特定条件要求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关注学校招生相关公告要求且需符合条件,谨慎填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入学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专业录取的考生外语教学语种为专业要求相关的语种,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在校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评定和勤工俭学岗位申请。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规定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和“绿色通道”入学。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红帮励志奖学金等。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各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实施,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