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1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学东路2号;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企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内为专科批次;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具体以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学院是慈善性质高等学校,在广东省外仅限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报考,考生须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详见本章程第三十二条)并且通过学院报考资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困难证明资料,具体时间和提交方法详见学院招生网站;广东省内考生不受家庭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东省内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在广东省外,采取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院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院是慈善公益性质的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全额资助,对非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提供全额奖学金(详见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全额奖学金按照考生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与住宿费标准进行奖励,智能控制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14800元/生•学年,连锁经营与管理、学前教育、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13800元/生•学年;校本部空调房住宿费标准14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和奖励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学院对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款中所列条件之一即可),实行全额资助学费、教材费、食宿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并补助寒暑假探亲往返路费的政策。学生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原则上须于报到注册前提供,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收集、核查并公示受资助学生名单。如果发现有材料作假者,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将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档,情节严重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可):
1.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到2020年仍然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者;
2.可提供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开具的扶贫证明,所在家庭属于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户;
3.可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A.父母双亡(孤儿)者;B.高中或中职阶段依靠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各类资助完成学业者;C.因遭遇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重病、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贫困者;
4.可提供县级以上总工会开具的困难证明,所在家庭属于当地省总工会确认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三十三条 奖励政策。
1.学院对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奖学金(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奖学金按照考生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与住宿费标准进行奖励,奖学金获得率在入学第一年为100%,所有新生都可获得;在入学后第二、三年将依据学生在校综合表现,由学生申请获得,如全体学生都表现良好,100%学生都可获得全额奖学金。
2. 对于高出生源省(自治区)首次划定的本科线,第一志愿被我院录取并报到的考生奖励10000元。具体发放详见《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3.学院另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助学金(3000元)、校内奖学金等,具体详见校内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