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和五合三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西侧。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本科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本科招生来源计划。2013年本科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市、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到录满为止。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分数级差限制。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特殊专业的录取办法:
一、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按“达到投档条件,参照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投档到我校后: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在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者,按外语成绩高低进行录取。
3、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该专业只招文史类考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考生必须经过面试,面试的内容为: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所有本科提前批填报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志愿且成绩达到当年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都可以来校参加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志愿。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日语、越南语、泰语专业的考生要参加所在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第十六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报考我校免费民族预科班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2)农业户口;(3)应届高中毕业生。我区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普通民族预科班。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要求执行。2013年我校继续招收田径、篮球两个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对象和条件:一、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2013年9月1日);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者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田径、篮球项目主力队员。符合报名条件的一级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学校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选择拟录取考生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二级运动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面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含职教师资班)。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我校师范类专业(含职教师资班)要求考生男性身高155cm以上、女性身高150 cm以上;体育类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音乐学、舞蹈学和广播电视学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女生158cm以上,男生168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高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3cm,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3年7月1日以后出生;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学费按学分收取,预收标准为:师范类专业22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200元/年;职教师资班专业:文史类专业6000元/年、理工类专业7000元/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书法教育)、戏剧影视文学专业7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专业9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10000元/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校设有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校设有的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孝廉奖学金”、“应善良助学金”、“KFC(肯德基)曙光基金”等。
3.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贷”、“补”、“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