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农业部、重庆市共建的重点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有两个本科招生国标代码,分别是:西南大学10635;西南大学荣昌校区19635。
第三条 学校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坐落于缙云山麓、嘉陵江畔,占地8000余亩,校舍面积165万平方米,绿地率达40%,是闻名遐迩的花园式学校,教育部表彰的文明校园。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西塔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类、免费教育师范生、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队和少数民族预科等。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高校,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
第六条 学校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办公,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学校健全招生监督机制,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编:400715。本科招生网址:http://bkzsw.sw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3—68252513,传真:023—68250942,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3—68252504,监督邮箱: zsksjd@sw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各批次(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规定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10100名,招生专业102个。招生计划根据历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分配,并向中西部地区和重点高校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倾斜。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分配。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2017年学校共有23个招生大类(含60个专业)、52个招生专业。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学习统一的基础课程后再根据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其中植物生产类新生,第一年由学校随机分配到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园艺园林学院按大类统一学习,再分流到各专业及相应学院。
第十三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是学校多学科高水平特色校区,根据办学需要,在校区设置动物科学学院和商贸学院。动物科学学院招生专业包括动物科学(含食品科学加工方向)、动物医学(含宠物医学方向)、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和动物药学5个专业;商贸学院包括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4个专业,就读地点为重庆市荣昌区。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荣昌校区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四条 西南大学西塔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塔斯马尼亚大学联合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包括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经济学4个专业,就读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西塔学院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五条 西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心理学、软件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个专业,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项目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六条 2017年学校在重庆市、四川省对部分农科类专业继续实行单列代码招生,即在西南大学10635国标代码的本科第一批次设立单独招生代码,以“西南大学(农科类)”名称招生录取,专业包括:植物生产类、蚕学、动物科学(含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学)。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代码招生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各类学生(保送生、运动训练、少数民族预科升科、港澳台、取得文化单测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和获得免试资格的优秀运动员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在学校单独组织有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在相关艺术专业(类)省级统考或省级联考(以下简称省统测)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校考且专业合格。
第十九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和文化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并获得入围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自主招生、保送生、港澳台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升科考试。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有明确投档比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类别,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录取要求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类别,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原则(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成绩,根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2、1、1”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情况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时,对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江苏、浙江、上海除外),学校依据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文科学生按照文综、语文、外语、数学依序比较,理科学生按照理综、数学、外语、语文依序比较。江苏考生填报我校选考科目须到达B+和B,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在同分条件下,选考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浙江、上海考生,选考科目按照两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方案执行,若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依序比较。对同分情况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该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直到完成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为外语授课语言,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八条 免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定向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7年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招生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7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7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入学时须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时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减、免、补”奖助学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