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定《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四川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励志计划)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苏省我校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选测等级要求为AA以上(含AA),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 级差分为A+ 加6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方式以四川大学2017年美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为准,学业水平必测科目要求必须达到4C3D,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 级差分为A加3分,B加2分,C加1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在线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