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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生入学须知

sc023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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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按照教育部政策规定,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生源结构和质量、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将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2.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05%;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征集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序录取,即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4.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级差法”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0分、0分”。当等效基准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等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为同一院校代号(投档单位)的省份,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认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可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之间调剂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6.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

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录取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录取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AB”,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确定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

7.报考我校双语实验班以及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对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省份的考生不作此要求)。我校开设的双语实验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应当谨慎填报以上专业。

8学校各特殊类型招生,按照学校制定的各特殊类型实施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9.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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