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大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各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创建于 1949 年 12 月,是青海建立最早的高校和新中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校 60 年来,为青藏高原的政权建设、民主改革、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事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2003 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青海民族大学。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