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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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名称 |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408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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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全称为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和备案审批结果为准。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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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无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护理类、艺术类、学前教育专业色盲色弱不宜。学前教育专业口吃、步态异常、驼背、听力障碍不宜。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
十一、录取规则 |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各专业无级差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普通类专业,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有同分,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5.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四)、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五)、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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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1.“护理”、“护理(涉外护理方向)”、“护理(康复护理方向)”和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1800元。 2.“应用英语(涉外服务管理方向)中美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28000元。 3.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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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学生公寓A、B、C、E、G、H、I楼,每生4200元/年。学生公寓F楼,每生2500元/年,学生公寓M楼,每生5000元/年,均可供学生自愿选择。 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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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我校还设立学校奖学金、鲁班企业奖学金、南方测绘奖学金、维启企业奖学金、学前教育专项奖学金、“永达公益基金会”专项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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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秋季统一高考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802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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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须知 | (一)所有新生一律住读。 (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