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54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
(科技路校区)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科技路9号邮编:223005
(黄河路校区)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西路2号邮编:223001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坐落于江苏淮安,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黄河路和科技路两个校区,设有护理、康复等17个专业,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委员。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如因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由于卫生医药行业就业的要求,我校专业要求考生肝功能正常,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根据省考试院划定的省控线及阅档比列调阅考生档案,学校对进档考生,以“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先后择优录取,在投档过程中,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提交省考试院审核录取;
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学校对进档考生,以“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先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
学校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如下:1353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1538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要求2C (包含C级)以上。
学校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要求: 5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建议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依据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医学类专业6200元,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53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依据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