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河南省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为规范学校艺术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艺术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平顶山学院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湖滨校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崇文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并负责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我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方法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规模为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基本办学条件提交分专业招生计划申请。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分专业招生计划申请和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根据《平顶山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认真开展调研,提出当年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经招生委员会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确定分学院分专业计划方案。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将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并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二是按照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三是学校招生网站;四是学校招生简章;五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六是学校官方微博;七是学校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第四章 预留计划的使用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规模按照当年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预留计划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学校招生部门应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一专业组内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同一艺术大类的专业组的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即: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①②③④为进档考生排序分顺序,即①出现并列,则按②继续排序,以此类推。)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本科课程合作)、环境设计、产品设计:①专业成绩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
音乐表演(可提供音乐类主项成绩的省份(市、区)适用):①专业主项成绩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
音乐表演(无法提供音乐类主项成绩的省份(市、区)适用):①专业成绩总分(即:综合分)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
音乐学:①专业成绩总分(即:综合分)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陶瓷艺术设计:①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河南省艺术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语文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④高考数学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非河南省艺术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上级发改部门审定收费标准执收。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平顶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创新创业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若服义务兵役后继续留任部队的,须向学校提出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的,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方可注册,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由学生处协助各二级学院完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提交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原则上学历信息注册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