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二、新疆常住户籍人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a
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籍。
三、出生落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
四、新疆身份证号:二代居民身份证号为 18 位,分 6+8+3+1
四个代码段,分别代表个人出生地的省市县代码、出生年月日、申报顺序码和验证位。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六位数字地址码中,一级为行政区码,新疆身份证号头两位数字均是“65”。
五、社会考生:具有新疆户籍且常年在疆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含 25 周岁,从 6 月 7 日往前推算)非高校在校生的居民,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均可报名高考。社会考生是与在校考生、在读考生相对的考生群体。例如在职职工、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等。这类考生称为“社会考生”,包括成考、电教和自考毕业生等。
六、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在疆常住户籍人口)来疆务工人员的子女。务工人员在疆内务工所在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合法纳税,子女跟随务工人员一起在新疆生活和学习。七、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
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八、合法职业:考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即可作为其父亲
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职业的证明: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九、纳税及社会保险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若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新疆有学籍且连续实质性就读。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十、学生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高中三年期间,因病离校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出现三个学期都因病请假一个月以上情况。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连续实质性就读。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十一、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回国参加我区高考同等学力的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
十二、“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对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学习考试的各民族考生。
十三、“单列类”招生计划报考对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考试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 11 个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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