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附则
(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三)部队生源报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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