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作为“六类考生相关专业可拒录”之一被写进高考体检规定,并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执行多年。2010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等5项检查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通知特别提出,取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并明确规定:如果高校招生体检中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从此,高招体检将不再检测乙肝相关项目,高校也不能以此作为拒录考生的理由。
【政策解读】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同事
和同学接触传播,入学就业体检不再进行任何乙肝检测项目,是维护公民平等入学、就业权利的一大进步。废除“乙肝歧视”体现了宪法精
神,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次进步。但是入学、就业时乙肝体检取消,并不意味着所有医疗机构都不能再查乙肝,乙肝疾病就此消失。是否选择乙肝检测,应当遵循患者自愿原则,同时,体检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检测结果应由医务人员向体检者一对一告知。
【“破冰”之路】1982年《食品卫生法》出台,在“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中,乙肝被笼统地包括在“病毒性肝炎”中。
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开创了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先例。
2003年,浙大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因检出乙肝未被录取。之后,周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人死亡。周被判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此案轰动全国,乙肝战视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告至法庭,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10年2月7日,重庆解放碑,乙肝病毒损带者阿卡(中)和“战友”们寻求普通人的拥抱消除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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