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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保护隐私的考量
剧本创作处理的对象的是人与生活,在取材真人实事的场合,很容易一不小心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在处理剧作家自身的亲身经历,或是以周遭朋友亲人的性格或故事入戏,更会造成见面时的尴尬,影响到现实生活的人际和谐。在后面这种情形,最好能避免就避免。
在前面这种场合,选择创作素材固然是艺术创作者的自由,旁人无权干涉,但为了避免纠纷起见,礼貌上的知会还是有必要的。在知会当事人或关系人时,除了表现出诚恳与善意的态度以外,适度地说明创作的动机与未来发表的方式,也是取得谅解的良好方法。
同时在发表时也要注意将当事人的姓名用化名来代替。如果能在醒目的地方加上表达无意侵犯个人名誉与权益的意图等字样,也不失为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讼争的可行办法(如加上「本剧故事情节,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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