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招生人数:
招生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招生简章:
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测试科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艺术特长测试:
对由省(区、市)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生源,试点学校应在该省(区、市)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并确定入选考生;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区、市)生源,试点学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文化考试:
考生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录取:
对艺术特长测试合格、经报考学校确认的考生,有关省级招办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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