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集大综〔2022〕22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集美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集美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的集美航海学院、原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集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为集美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2004年,厦门市所属的厦门市工业学校成建制并入。学校为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自然资源部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学秉持‘诚毅’校训,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集美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 University,英文缩写‘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须经举办者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推动工科与涉海学科深度融合,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打造‘工海’学科特色与优势。”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严守师德底线,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学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努力使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八、将第二十七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杰出访问教授、讲座教授、讲座讲师、外籍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材建设及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福建省监委驻集美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责。”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学校党委决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置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批副高级职务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
(三)研究决定正高级职务聘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与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7人;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人员聘用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博士生、硕士生导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的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达到全体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指导健全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七、将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调整至第五章,改为第四十九条,内容不变。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的“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修改为“可按规定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的 “出资人”修改为“股东”。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系(所)、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十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十四、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学院党委(总支)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托,在本学院履行相对应的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任命或聘任。部省(市)级等科研平台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董、校董单位、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
三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
四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四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发挥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高水平大学、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集美大学校友包括在集美大学及集美大学前身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四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集美大学校友会(集美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学院依法依规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发挥集美大学校友会在募集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带动和帮助学生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重要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协调机构。
集美大学校董会由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集美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校友代表,学校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五十、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五十一、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五十二、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集美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集大综〔2022〕22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集美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集美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的集美航海学院、原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集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为集美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2004年,厦门市所属的厦门市工业学校成建制并入。学校为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自然资源部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学秉持‘诚毅’校训,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集美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 University,英文缩写‘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须经举办者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推动工科与涉海学科深度融合,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打造‘工海’学科特色与优势。”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严守师德底线,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学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努力使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八、将第二十七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杰出访问教授、讲座教授、讲座讲师、外籍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材建设及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福建省监委驻集美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责。”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学校党委决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置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批副高级职务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
(三)研究决定正高级职务聘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与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7人;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人员聘用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博士生、硕士生导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的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达到全体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指导健全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二十七、将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调整至第五章,改为第四十九条,内容不变。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的“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修改为“可按规定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的 “出资人”修改为“股东”。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系(所)、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十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十四、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学院党委(总支)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托,在本学院履行相对应的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任命或聘任。部省(市)级等科研平台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董、校董单位、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
三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
四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四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发挥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高水平大学、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集美大学校友包括在集美大学及集美大学前身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四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集美大学校友会(集美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学院依法依规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发挥集美大学校友会在募集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带动和帮助学生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重要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协调机构。
集美大学校董会由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集美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校友代表,学校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五十、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五十一、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五十二、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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