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育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教育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教院〔2022〕9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教育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福建教育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拆分为序言和第一条,修改为:“福建教育学院创办于1956年,其前身是福建教师进修学院。1959年,福建教师进修学院与福建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福建教育学院。1969年学校停办解散,1977年复办。1984年,学校开始承担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为主要任务的学历补偿教育。2008年,学校把工作重心转到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
长期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服务基础教育为办学方向,以服务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成长为己任,扎根八闽大地,矢志强师兴教,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福建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时期,学校将秉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服务、为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秉承‘追求卓越 甘为人梯’的学校精神,恪守‘学高为师 身正乃范’的校训,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向‘规模适度、特色鲜明、优势突出、贡献卓著的一流省级教育学院’建设目标迈进。”
二、将序言最后一段作为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教育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缩写为FJIE。
学校网站域名:www.fjjyxy.com。
学校法定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梦山路73号。”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服务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卓越人才。”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七、将第八条“发布年度办学质量报告”修改为“发布学院年度工作报告”。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不断深化综合改革,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
九、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三)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十、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举办者对学校的功能定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以培养培训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师为中心,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功能。”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同时还承担职业院校校长和教师在职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等工作。”
十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推进培训供给侧改革和培训模式改革创新,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构建对象明确、目标清晰、内容精准、科学有效的校长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十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帮扶、送培送教等社会服务,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十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以教育类学科为主,依法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科和专业,优化办学规模,努力提升办学层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研训一体,加强基础教育前沿理论与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走教研科研为先导、教研科研强队伍、教研科研促发展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高水平基础教育智库,积极开展教育改革、教育决策的咨询与研究工作。”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建立培训实践基地、科研教研基地,主动融入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在各级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开展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吸收和引进优质办学资源,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研究相关工作,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对学生(学员)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教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的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授权对校内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二十六、将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教学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修改为“教学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修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
二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学校、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教学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教学部的办学主体作用。教学部实行部务公开。
教学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负责本教学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本教学部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规划、学科教学规划,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围绕学校人才规划,制定和实施本教学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和培育学科人才,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四)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教学部内部学科教研室、名师工作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统筹管理使用本教学部门办学资源,开展省、市、县(市区)教研协作和教师培训指导,引领全省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
(六)负责本教学部师资的管理与考核,引领本教学部师资的专业发展。
(七)负责本教学部培训学员(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教学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教学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相关制度。
(四)领导本教学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教学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教学部群团工作、学术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教学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四)学科教研室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
(五)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七)教学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有关教学部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设立在学校的基础教育研究院(行知书院)、名师工作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三、将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段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教职工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一般应当遵循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审议、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三十四、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段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和各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员。
(三)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中学”改为“中小学”。
三十八、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上级政策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改为“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
三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五款:“(四)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五)对培训管理、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修改为: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友爱。
(三)端正学习态度,及时认真完成培训项目所规定的任务。按规定参加面授研讨、实验操作、网上学习、实践学习等培训教学活动。”
四十一、删除第六十六条。
四十二、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十四、删除第七十二条。
四十五、将第七章“校友”修改为“校友与社会关系”。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学校与附属学校、合作学校按照协议开展合作。”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学校支持挂靠学院的各级各类学术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九、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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