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工程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工院〔2022〕103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二段关于办学目标的表述修改为:“面向未来,学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注重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
将序言末段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加快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将第二条法定注册地址和校区名称分别修改为:“法定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学校设有旗山校区、鼓山校区和浦东校区”。
将第四条修改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将第五条修改为:“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尊’,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重视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突出服务师生成长成才,保障师生参与学校发展、享受发展成果的权益和地位。”
将第十条修改为:“坚持以工为主,理工融合,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施行本科生班级导师制,班级导师由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等担任,坚持并完善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工作体系。”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巡察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统筹推进依法治校各项工作。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列席人员为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校纪委副书记。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工程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两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专员办的主要任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学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将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修改为:“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列席人员为校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纪委副书记。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将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将学术委员会职责中第(五)条修改为“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研究生教学管理、本科生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实行席位制,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学位点申报、建设、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宜;
(五)审核批准研究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省教育工委、省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对参与被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和建议。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教代会评估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民主权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凡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成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校团委审核,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决策机构,会议成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十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任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十一、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数字校园和绿色校园建设,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二十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二十三、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二十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源,依托学科优势,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研相长、产教融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十六、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坚持开放办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加强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积极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努力拓展开放办学领域和项目,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十七、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
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持续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十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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