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教育部高校办学条件指标和我省高校办学实际,省教育厅日前制订了《增列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基本条件》,共九条,并予以公布。
一、学校应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二、学校工学类专业占本科专业和工学类学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比例均达55%以上。
三、学校拥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达5个以上。
四、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比例70%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达20%以上。
五、学校拥有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开发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达5个以上。
六、学校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七、学校年度科研经费达4000万元以上。
八、学校生均拨款水平达1.2万元以上,其中工学类专业生均拨款水平1.8万元以上。
九、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达8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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