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点设置
第七条
设置程序
各考点应在市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考试局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考点须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2.考点要安全、安静、卫生;考场要易于封闭、管理。
3.考点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备考务室、视频监控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场所。
7.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
8.具有完善的广播指挥系统和备用的铃声信号指挥系统;每个考场内在合适的位置装设两个音箱,广播室配备相应的扩音、播音设备(另有一套连接好的备用设备)及备用2-3个配有音箱的光盘播放机,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切实能满足考试广播指挥和英语听力考试的要求。
9.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和复印、打印设备。
10.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3.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副主考,主考和副主考均由考区委员会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市县教育局分管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考由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2.考点设立考务、试卷保管、播音、视频监控、保卫、后勤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十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入口处悬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横幅。
2.考点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省级考试机构的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在考场所在楼房的周围设置警戒线,警戒线与考场所在的楼房距离不得少于30米(无条件设置至30米的考点,可因地制宜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周边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巡逻值班。
4.考点应设立从试卷分发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并配备专门人员保卫值守。
5.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6.考试前应对各考场内、走廊及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进行一次大扫除;考前一天,考点向考生开放,供考生现场了解考场分布情况及应试须知。开放结束后,考点应全面检查考场,防止考生或他人在场内放置违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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