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考〔20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8〕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考考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
高考全国统考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知悉范围是阅卷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应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要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公安、宣传、保密、监察、卫生计生、工商、通信、电力、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试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并做好高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及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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