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教育(科)局,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奖励
省考试局汇总2018年秋季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省教育厅通知有关学校,由学生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教育、民宗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黎族、苗族、回族等海南籍(世居)少数民族学生填写《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表一),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填写《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表二),相关表格可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考试局门户网站下载。
二、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奖励
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海南籍少数民族(黎族、苗族、回族)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民宗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表一)。
三、个人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科生:1.高校录取通知书;2.学生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学生本人银行账号。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还应提交父或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研究生:1.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生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四、截止日期
(一)本科生申请奖励,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个人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县教育、民宗部门审核后(教育部门审核考生是否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民宗部门审核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由民宗部门向省民宗委报送符合奖励学生名单,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
(三)省民宗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专项奖励经费到市县民宗部门。
(四)市县民宗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奖励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秀联系人:姚勇联系电话:65370458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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