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中家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完成学业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20年。申请方式: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申请。
5.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政策
资助对象: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学费由自治区补偿。
资助标准:代偿最高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申请方式:服务期满后2年内向毕业前所在学校申请有效。
6.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申请方式:入校后向所在学校申请。
7.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资助对象:对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申请方式:服兵役期间及兵役结束后2年内向毕业前所在学校申请。
8.直招士官生国家资助
资助对象:国家补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申请方式:向毕业前所在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9.高职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院校)生源为宁夏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农、林、师范专业学生可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各学校按学年和政策标准直接减免相关学费。部分学校的部分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学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4200元。
申请方式:入校后向所在学校提供建档立卡户证明材料。
10.勤工助学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来改善学习和生活。
资助标准:每人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12元,每月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方式:入校后可向所在学校的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11.校内奖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资助标准: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确定。
申请方式:入校后第二年向所在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12.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暂延缓报到相关费用的缴纳。
资助标准: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资助。申请方式:报名时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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