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省教育考试院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内容摘编如下: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高考评卷工作组和省高考评卷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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