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应当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定向培养高校2023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生源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565人(含女军士10人,详见附件)。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军士志愿填报安排在7月27日至28日进行(截止时间为7月28日17时),其中,备注为水面舰艇人员合格的专业仅限体检结果为水面舰艇合格人员填报。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组织实施,预报名、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于7月24日前完成。
01宣传报名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培养军士”专业组志愿。有关单位和高校要提前做好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考生于7月8日18时前,在“江苏征兵”微信公众号“我要当兵”端口上完成预报名工作。
温馨提示
报名端口于6月25日上午8时开放,7月8日18时关闭。
02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7月8日18时报名截止后,省征兵办将考生名单汇总下发至各设区市征兵办,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征兵办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体格检查按照义务兵征集条件标准执行,体检结果要区分陆勤人员合格、水面舰艇人员合格、不合格三种类型;政治考核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执行。7月24日18时前,由各设区市征兵办将“双合格”人员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原件送至省征兵办。
03志愿填报
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考生可在“定向培养军士”栏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27日至28日,每名考生最多可填报40个定向培养军士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的体检结果须满足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方可填报相应专业志愿。填报定向培养军士志愿的考生可同时填报普通类专科批次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但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专科志愿。
04录取
定向培养军士的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专科批次批量投档前进行,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省征兵办提供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综合考生分数、报考志愿、体检合格类型进行专项排序,按照招生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等要求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当平行志愿线上考生数量不足时,从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线上考生中征求志愿并投档录取。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录取名单抄送省征兵办。9月底前,省征兵办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培养,招收部队应当协助做好专业课教学工作;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01教学管理
定向培养高校应当单独组建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教学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基础体能训练和日常管理;招收部队应当指定教学指导机构加强培养跟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定向培养高校的指导督促。
02淘汰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后,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指导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定向培养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03毕业
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五、入伍办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定向培养军士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招收军士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以及入伍之前建立的学生档案、党(团)员材料等。
六、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含警衔,下同)级别有关规定,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附件:江苏省2023年定向培养军士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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