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此次《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文件规定,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各省应制定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的审批细则,从严审批管理。如双学位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上述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建立申诉复议通道
长期以来,对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比较薄弱,一直成为关注焦点。记者注意到,为加强管理,填补政策空白,《办法》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的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并建立申诉复议通道。
《办法》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办法》同时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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