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工作要求及监督机制
(一)招生工作人员的选用和管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干部、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招生工作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二)招生监督机制
省公安厅、公安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将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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