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经研究,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我区高考考生体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要求: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原则上在3月15-4月15日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地区指定本地区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从2014年起,我区将对体检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使用自治区统一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系统,按指定方式录入体检信息。自治区将按1元/生的标准随同报名考务费一并下拨体检信息录入补偿费,各地应参照相关标准向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人员发放工作补助。
今年我区高考考生体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入学后,如经招生学校复查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体检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暂缓其评优、晋级资格:体检组织工作混乱、秩序失控,社会反响恶劣;体检医师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现状不符,引发录取等环节工作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体检医师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或失真填写体检结果。
如考生对体检意见有异议,应在体检后的2日内提出申请复查,复查只限1次。如考生仍有异议,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终检医院做出最终裁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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