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须自带铅笔、炭笔、钢笔、签字笔、马克笔、水粉、水彩、丙烯颜料等考试工具和材料,以及画板(画夹)、画架、马扎、水盒等考试用品,须携带《专业统考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不得携带和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二、严禁携带(佩戴)手机、手表、照相、摄像设备、电吹风机等电器和电子设备、金属首饰、书籍资料、临摹小画片(样画)、小抄、定画液、上光剂、草稿纸、书包等物品进入考点,画板(画夹)、颜料等上不得粘贴各种图案、临摹画、样画,答卷用纸由考场提供考生不得自带,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三、考生须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接受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和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凡未按时到达考点,由于接受检查而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由考生承担。进入考点大门前,须将已经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禁止带入考点的物品提前交家长、老师等送考人员,再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一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检查通过后,排队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前往考场,在考场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再次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
四、考场安检通过后,考生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始终夹在画板左上方,以便核验。考试全程考生须着统一配发的标识考生座位号的马甲,中途不得离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纸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试题有无漏印、错印、重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须在试卷和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和座位号,并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未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未认真核对本人应考科目、未认真核对条形码考生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粘贴条形码不准确以及填写信息有误,由此造成考试科目不符、影响答题纸数字化处理和评卷结果等的,责任均由考生自负。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上穿孔、任意涂画;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答题纸背面涂画或涂抹颜料。
八、考试开始前,考生须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书写指定文字。未按要求书写的,视为违规,取消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
九、考生应在答题纸上印有“姓名”栏的一面作画,且须认真审题并根据试题要求将印有“姓名”栏标志的一边置于下方竖作画或将印有“姓名”栏标志的一边置于左侧横作画。可用图钉固定答题纸的四角,使用胶带固定答题纸时不得损坏条形码。作画时答题纸四周可不留白边,答题区域以外不得作画。颜料及作画不能覆盖“姓名、座位号、条形码、本人书写的指定文字”,不得污染、损坏考生信息条形码。凡违反以上要求,造成无法评卷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十、素描科目考试使用铅笔或炭笔作画,速写(综合能力)科目考试使用铅笔、炭笔、钢笔、签字笔、马克笔、水粉、水彩作画,色彩科目考试使用水粉、水彩、丙烯颜料作画。考生不得在答题纸上作任何标记,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工具和材料作画,不得在画作上喷涂任何定画液、上光剂,否则,按考试作弊论处,取消统考成绩。
十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作画。考场时钟仅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十二、考生在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画作)等,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画作)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以其他方式外传试卷内容,不得乱倒、乱泼污水。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或培训机构统一制作的服装参加考试。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考生吹晾答题纸(画作)期间,不得取回或使用非考试物品,不得有拍照、使用手机等考试违规行为,考试终了后不得再行作答。否则,视为考试违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拍照或使用手机等考试作弊行为,将予以取消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等处罚,包括考试结束后录像回放认定的类似违规行为在内。
十三、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和答题纸整理好。其中,色彩考试终了后,考生按监考员组织有序使用吹风机吹干自己的答题纸,答题纸吹干后必须直接交卷,然后回到座位上整理本人物品,严禁来回走动,严禁旁窥他人答题纸,严禁使用手机等禁带物品。由于考生未吹干色彩答题纸交卷,由此造成的画作受损,责任均由考生自负。待监考员将试卷和答题纸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场。
十四、考生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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